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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買的車離婚后獲準分割

婚前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物,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該如何分割?

廣東一對戀人在同居期間一同經營商鋪還生下兩個孩子,男方還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婚后兩人卻經常發(fā)生爭吵,女方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分割同居時購買的轎車。男方則認為轎車是其婚前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記者昨日獲悉,法院審理后最終支持了女方訴求,轎車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受辦法官指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補辦結婚登記后,婚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同居買的小車離婚要求分割

2006年,20歲的楊某和18歲的陳某在深圳相識相戀,之后共生下兩個女兒。2011年1月,楊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一輛小轎車。

2012年1月,同居多年的楊某和陳某在老家補辦了結婚登記。不料,結婚三年后,陳某懷疑丈夫楊某與其他女人相好,兩人為此經常發(fā)生爭吵,夫妻感情因此出現裂痕。最終,陳某請求離婚并且分割夫妻財產,其中包括同居期間購買的小轎車。

本案庭審期間,楊某表示唯獨不同意分割小轎車,他認為小轎車是他購買的,且登記在他一個人名下,應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

法院:小車應為共同財產

究竟同居期間所購買的小車屬于楊某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梅州五華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和陳某于2006年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9日起兩人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之后于2012年1月補辦結婚手續(xù),根據法律規(guī)定,楊某和陳某的婚姻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即從2008年4月9日起算,而涉案小轎車購于2011年1月,因此,小轎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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