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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教育廳就做好2016-2017、2017-2018學年校方責任保險工作的有關事項下發(fā)通知,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將不再區(qū)分義務教育階段和非義務教育階段,取消分檔投保設置。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應將投保經(jīng)費納入年度預算,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保費從公用經(jīng)費中列支,其他學校的保費由學校主辦方解決經(jīng)費來源,均不得向學生收取。有條件的地方,地方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為轄區(qū)內學校統(tǒng)一投保。

此外,2016-2017、2017-2018學年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實行激勵機制,由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投保人(含公、民辦學校)給予資金補助(廈門市除外)。投保人為在冊學生投保校方責任保險主險(每生每年保費5元),省級財政在此基礎上為其配套補助資金投保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險(每生每年保費3元)。

通知明確,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一般從當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未按保險期限投保的投保人不能享受資金補助,得不到相應的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保障。保險期限調整期間,原未到期的保單仍然有效。

根據(jù)方案,校方責任保險,每個學生年保費5元,每生每年賠償限額55萬元,其中每年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3萬元,每個學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825萬元,每年累計賠償限額1650萬元;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對應以上各項金額分別為3元、35萬元、8萬元、350萬元和700萬元。

據(jù)了解,福建省自2006年啟動校方責任保險工作以來,特別是經(jīng)過2009、2011、2013年三次對保險方案的補充完善,在防范和化解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記者 鄭璜)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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