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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1日9時許,鼓樓夢山新村背后一民房2樓發(fā)生火災,民警協(xié)同消防人員疏散群眾、維持現場秩序,順利將火撲滅。經查,該房屋業(yè)主鄒某擅自加蓋一層租給吳某,吳某隨手扔煙頭,引起垃圾桶燃燒,所幸撲滅及時未造成其他損失。因房東鄒某將加蓋房屋出租給吳某且未向公安機關報備,民警依法對鄒某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吳某隨手扔煙頭的行為如果是出于放任心態(tài),其主觀方面則構成刑法上的間接故意,一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將構成縱火罪;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其主觀方面則構成刑法上的過失,一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將構成失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房東和租戶均有違法行為,根據規(guī)定,流動人口應當申領暫住證,房東出租房屋必須向公安機關報備,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公安機關加大對出租房屋和暫住人口管理的力度,但一些出租人法律意識淡薄,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的問題日益突出。根據出租房屋的管理相關要求,房屋出租人應積極配合警方工作,在房屋出租時了解承租人身份,履行房屋出租登記等有關手續(xù)。出租人或承租人要自覺遵守消防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亂拉接電線、不超負荷使用電器、不亂扔煙頭,不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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