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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惠安縣公安局女協警”的讀者近日致信96339反映,她們的產假僅98天,而正式民警的產假為158—180天,為何她們的產假“縮水”了?就女職工產假天數的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

惠安縣公安局政工室回復,女協警因為不是公務員,目前只能按照女職工相關規(guī)定來停產假,其產假的依據是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7條,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若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而且也有其他單位執(zhí)行這個標準。

然而,泉州市衛(wèi)計委卻有不同的說法,我省女職工停產假,執(zhí)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該《條例》由省人大常委會制訂通過,具有法律效力,全省各地都照此執(zhí)行。該《條例》中有關產假部分,并沒有對女職工的身份提出要求,即不管是不是公務員,也不管是生一胎還是生二胎,都統一執(zhí)行158天—180天的產假。

泉州市人社局勞動關系科工作人員也表示,相較于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后面更新的,因此要涵蓋前面的規(guī)定。我市現在執(zhí)行的產假以《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準。而對于公務員停產假并沒有專門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女職工停產假沒有身份上的區(qū)別。

面對新規(guī)與舊規(guī)之分,女職工及所屬單位該如何應對處理?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張傳江律師建議,如果兩個法規(guī)有沖突,要以后面新出的為準,而且《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制訂,肯定也有上位法的依據。建議該女職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上級部門反映,再不行的話可以走法律程序。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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