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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讀小學時曾有矛盾 16歲少年捅死小學同學獲刑

只因就讀小學時曾有矛盾,少年小學輟學多年后,竟伙同他人持刀捅刺小學同學,致人死亡。昨日,集美法院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最終被告人小飛(化名)及其兩個同伙分別獲刑。

被告人小飛今年16歲,他的老家在廣西陸川,因為父母來廈務工,他從小就隨父母來廈。不過,由于父母忙于工作,疏于管教,小飛小學六年級就輟學了。

小飛嫌打工太累,因此長期處于無業(yè)狀態(tài),而且他不和父母一起住,在外租房與朋友阿強、阿財(化名)同住,案發(fā)前有多次劣跡。

2016年5月,小飛偶遇正騎摩托車送舍友阿財回出租屋的小學同學小金(化名)。小金之前與小飛有矛盾,雙方讀小學時曾發(fā)生過肢體沖突。因此,小飛就想報復對方,他回到暫住處后,就向阿強和阿財提議去毆打小金。于是,在小飛的指使下,阿財打電話以“一道去玩耍”為由,將小金騙出。后來,小飛、阿強、阿財攜帶匕首和甩棍,騎摩托車將小金載到一處綠化帶。

隨后,小飛伙同阿強對小金進行毆打。小飛先是持甩棍擊打小金,又拿出折疊刀朝小金左胸部捅刺一刀。捅人之后,小飛等三人一同逃離現(xiàn)場,而小金經(jīng)搶救無效,最終死亡。

案發(fā)當天,小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先后聯(lián)系阿強和阿財,將他們約至一百貨商場門口,勸說阿強投案且協(xié)助民警抓捕阿財。三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小飛、阿強、阿財因瑣事糾紛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所以一審判處小飛有期徒刑8年7個月,其同伙阿強、阿財則分別獲刑5年4個月與4年9個月。

法官說法

未成年犯罪,應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飛是主犯,被告人阿強、阿財系從犯。因被告人小飛、阿強、阿財犯罪時均已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犯罪,依法均應當減輕處罰。此外,小飛和阿強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小飛還勸說阿強投案且協(xié)助抓捕阿財,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海峽導報)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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