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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10月22日,房某組織生日聚餐,崔某、房某及另一同學劉某共同飲酒,期間沒有勸酒和惡意灌酒行為。當天下午1點左右結束,劉某先行離去。當天晚上6點40分許崔某駕車返回時與貨車尾部相撞,崔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此次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崔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崔某父母認為房某對于崔某酒后開車未勸阻,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

【說法】親朋之間宴請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飲酒過程中,如果其中一人處于酒后的危險狀態(tài)中,其他的同飲者對飲酒者應該負擔起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對飲酒者進行勸誡、照顧、護送等。否則,當飲酒者發(fā)生人身損害時,其他同飲者就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審理法官指出,每個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對自己酒后產(chǎn)生損害后果負絕對的主要責任。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他共飲者存在灌酒、惡意勸酒等行為時,其他同飲者的責任遠遠小于飲酒者自己的責任。崔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具有常人應具備的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自身應當能夠預見酒后駕車的危險性,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后果,崔某本身有重大過錯,應對自己的損害負最主要的責任。

房某作為共同飲酒者,對其他共同飲酒人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義務,房某對崔某采取了控制酒駕的措施:中午喝的酒,挽留到晚上5點左右,并經(jīng)證人證明,房某及其父親在崔某要離去時再次進行了挽留,房某盡到了一些必要的安全防護義務,可以減輕其責任。但房某采取的挽留等措施沒有制止崔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從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對崔某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使其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予以適當賠償。審理法院酌情確定由房某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理損失的5%,共計1.5萬余元。

作者:魏哲哲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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