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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網9月1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讀者林女士:小林過生日時,我送給她一個電吹風。有一次使用時,電吹風把她的手燙傷了。作為贈與人,我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嗎?

福建三山律師事務所洪必景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林女士贈送生日禮物的行為是不附義務的贈與,在林女士無故意或保證的情況下,對贈送禮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因此她對受贈人小林的受傷不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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