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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wǎng)5月9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李冰琳 連娜)近日,永泰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該案是永泰法院審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于近日通過線上網(wǎng)絡直播和線下“法院開放日”的形式公開進行了審理。

據(jù)介紹,去年9月,林某某通過網(wǎng)絡購買了8個用于獵捕野生動物的彈簧套,并于去年9月25日放置于永泰縣某水庫附近山場用于捕獵野生動物。同月27日,林某某手機接收到彈簧套發(fā)出的報警提示,隨即前往現(xiàn)場查看,發(fā)現(xiàn)其中一個彈簧套獵捕到一只尚有氣息、形似“山雞”的鳥。

林某某將該獵物帶回家中,向鄰居何某甲、何某乙出示炫耀,并拍照留念,隨后將獵物交由何某甲、何某乙宰殺煮熟后一起食用(該獵物處理前已死亡)。經(jīng)鑒定,林某某手機中提取的鳥類動物照片屬于1只雄性白鷴個體,從何某甲家中現(xiàn)場提取的動物羽毛屬于它身體不同部位的羽毛。白鷴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II級保護物種,核定經(jīng)濟價值計人民幣5000元。

永泰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嚴重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tài)資源,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當負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為維護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懲罰犯罪,永泰法院最終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后果及歸案后的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林某某被依法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支付賠償金5000元(已繳納),上繳國庫;被責令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承擔相應費用。

永泰法院同時向被告人劉某某發(fā)出《野生動物保護令》,要求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在案發(fā)地設立不少于5塊保護野生動物警告牌,每月至少在案發(fā)地附近巡邏一次,巡邏時間不少于1小時。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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