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wǎng)4月2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程慧 魏雅欽)近日,福清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我省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宣判。福清市法院采納檢方量刑建議,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20年7月29日,福清市玉屏街道某小區(qū)內(nèi),一個罐子與一個瓷碗突然從天而降,發(fā)出巨大響聲,這究竟是何人所為?原來是小區(qū)住戶郭某某與鄰居發(fā)生口角后,為發(fā)泄不滿情緒,從其居住的七樓陽臺處,先后將一個重62.5克的空塑料罐子及一個重262克的瓷碗拋擲到樓下的小區(qū)道路上,所幸未造成人員受傷及財物損失。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該案立案偵查。郭某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行為。今年1月18日,福清市檢察院依法受理該案,認為郭某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高空拋物罪。
檢察官依法與郭某某進行量刑協(xié)商過程中,郭某某反映其家庭經(jīng)濟困難,需贍養(yǎng)80多歲癱瘓在床的老母親,且要獨自撫養(yǎng)即將參加中考的女兒。他提請從輕處理,讓他在接受法律懲戒的同時能夠照顧家庭。
福清市檢察院啟動調(diào)查程序,核實了郭某某反映的情況。
郭某某是否適用緩刑?福清市檢察院決定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經(jīng)過充分聽證和討論后,福清市檢察院采納多數(shù)聽證員的意見,對郭某某提出了“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并依法向福清市法院提起公訴。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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