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某擁有駕照,借好友丁某的汽車去相親。高某駕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不慎撞到前方馮某的車輛。馮某要求高某、丁某承擔賠償責任。高某稱此車非其所有,丁某稱其非實際駕駛人,二人推諉,產(chǎn)生爭議。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黃開捷: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借用他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如果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比如提供的車輛存在缺陷而導致交通事故,將車輛出借給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使用人、醉酒的使用人等情形,則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高某因操作不當發(fā)生事故,應承擔相關法律后果;丁某作為出借方,不存在將車輛出借給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使用人、醉酒的使用人等情形,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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