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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雜“感情”的打賞能否算作贈與?已婚人士為討主播歡心進行巨額打賞,配偶能否要求返還?近日,馬尾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林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2024年4月,林某通過某直播平臺結識舞蹈主播劉某,隨后雙方互加微信,頻繁聯(lián)系,聊天內容曖昧。在此期間,林某通過直播平臺向劉某打賞共計87萬余顆“鉆石”(平臺兌換比例為1元人民幣兌換10顆鉆石),總價值8.7萬余元。根據平臺與主播的分成協(xié)議,劉某實際獲得4.3萬余元。

妻子李某發(fā)現(xiàn)后,認為林某的行為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且違背公序良俗,遂將劉某及直播平臺訴至馬尾區(qū)法院,要求返還全部打賞款項。

馬尾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直播平臺進行充值及打賞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種消費行為,因此,林某與直播平臺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同時,劉某與林某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系。然而,林某和劉某互加微信后長期親密互動,劉某帶有不當圖利目的,林某也因想與劉某發(fā)展進一步關系而進行打賞,這種互動和打賞行為超出了主播與用戶正常交流范疇,打賞數(shù)額遠超家庭日常娛樂消費所需,損害了李某的權益,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因此該贈與合同無效。

最終,馬尾區(qū)法院判決劉某返還添加微信期間林某打賞的4.3萬余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經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任文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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