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3日訊(導報記者 張雄敏 通訊員 文欽 佳如)漳州市區(qū)的黃大媽名下有12處房屋財產,雖然她生前曾立下遺囑對財產進行分配,但一對子女為繼承遺產最終還是鬧上法庭。其中,一份電腦打印版的遺囑,因代書人未簽字,近日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
黃大媽育有兒子黃某男(哥哥)和女兒黃某女(妹妹),在漳州市區(qū)、龍海市等地遺有房屋等12處財產。2013年10月10日時,黃大媽立下一份代書遺囑,而該遺囑的大致內容是對黃大媽的5處房屋財產進行處分。事后,黃某男又提供了一份日期為2013年10月15日的打印遺囑,大致內容是對黃大媽的另外7處房屋財產進行處分,并有黃大媽及其子女和5個證明人簽名。但黃某女認為那份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向法院起訴。
最終,薌城區(qū)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后一份遺囑雖有8人的簽名,但并未體現代書人 (同時也應為見證人)是誰,且無代書人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為無效遺囑。
知識普及:公證遺囑更有利解決糾紛
該案爭議點是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7月2日,薌城區(qū)芝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蔡志明表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自書遺囑必須要遺囑人親筆書寫,且要簽名,注明年、月、日。隨著計算機的普遍應用,大量打印遺囑出現,如果過分苛求“親筆書寫”即親自用筆手寫遺囑,顯然不利于保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實踐中,只要打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證據證明該遺囑確系是遺囑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也應把該遺囑認定成自書遺囑。
蔡志明建議,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量對遺囑進行公證,公證遺囑是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的一種證明。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當數份遺囑之間發(fā)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也最具有信賴價值,更有利于解決家庭糾紛。
責任編輯: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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