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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饒某某因犯聚眾斗毆,于2002年3月1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2015年9月20日下午2時50分左右,饒某某醉酒駕駛三輪摩托車,由泰寧杉城鎮(zhèn)狀元街往靈秀商城方向行駛,行駛至東洲橋頭水車一側時,欲強行越過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設定的警戒線,被執(zhí)勤民警攔截并查獲。經(jīng)檢測,饒某某體內(nèi)血液乙醇含量為186.86mg/100ml。

審理:經(jīng)泰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有前科,酌定從重處罰。但歸案后,饒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饒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評析:醉酒駕車的行為,不僅構成危險駕駛罪,極易造成人傷車損,甚至還更加嚴重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人饒某春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街道及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駛已經(jīng)對不特定人的生命、財產(chǎn)構成潛在的威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提醒廣大市民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安全行車準則,珍愛生命,謹慎駕駛。

編后語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人以為自己開車技術好,酒量也好,只要沒有喝醉,開車是小菜一碟。殊不知,開車技術再好,酒量再好,“酒駕”都是十分危險的。雖然很多司機常常酒后開車都安全,沒有發(fā)生什么意外,但有誰能保證你這輩子酒后開車都能安全呢?只要有一次不小心,就會讓你終身追悔莫及,甚至連讓你自己后悔的機會都沒有。車禍猛于虎,愿每一位司機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莫拿生命開玩笑。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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