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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配偶出軌而捉奸

導致的鬧劇有不少,

但夏明卻為自己的出軌

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已婚的夏明與李艷在酒店開房,不料被李艷的丈夫帶人“捉奸”,為了躲避夏明爬出窗外,卻意外墜樓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將李艷夫婦、幫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賠130余萬元。

出軌遭遇捉奸

爬窗失足墜亡

夏明與李艷雖然都已有家室,但他們還是走到了一起。2020年8月30日凌晨,兩人在松江區(qū)某酒店房間開房見面。但這次約會并不順利,李艷的行蹤被她的丈夫劉威定位,并找到了酒店。劉威帶著三個朋友,逐層尋找,最終找到了李艷和夏明所在的6樓房間。在一陣敲門后,李艷終于打開了房門。然而劉威等人進房搜尋,卻怎么也找不到夏明的身影。正在劉威百思不得其解時,先一步下樓的朋友小張卻在1樓的空地上見到了已經(jīng)沒有呼吸的夏明。

李艷等人也被帶到了派出所詢問。李艷這才說出了事情的始末,她說當天凌晨1點多,她聽到了丈夫的敲門聲。兩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將窗戶打開查看,發(fā)現(xiàn)一扇窗戶外面是有空調外機,便翻窗戶站到了空調外機上面。“我當時就跟他說讓他下來,外面太危險,他說他沿著旁邊的管子爬下去沒事的。”李艷說,之后她就將窗戶關上了,并且把窗簾拉上了,但沒想到夏明還是發(fā)生了意外。

死者家屬索賠130萬

夏明的死并不光彩,但他的家人還是希望找到肇事者,為他的死亡買單。于是,夏明的父母與妻兒將李艷夫婦、幫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賠130余萬元。

夏明的家人表示,夏明是因為李艷才來該酒店,之后劉威與朋友們又將他堵在房間內并對其進行恐嚇威脅。夏明在屋內迫于無奈,爬出酒店的窗戶想從窗戶逃跑,卻失足墜樓身亡。同時,夏明的家人還認為酒店的運營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酒店作為從事住宿經(jīng)營活動的經(jīng)營者,應當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劉威一行人既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員,也不是相關的執(zhí)法部門,為何能冠冕堂皇地進入酒店,從而對夏明進行人身威脅。夏明住在酒店六樓,六樓窗戶酒店居然未安裝防護措施,窗戶也未進行相關安全處理,正常的酒店窗戶只能打開一小部分,根本容不下一個人的身位,如果酒店做好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夏明墜樓是可以避免的。據(jù)此,6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導致了夏明墜樓,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劉威李艷夫婦以及三名朋友均未作答辯。

酒店方則表示其已經(jīng)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和提示義務。夏明破壞酒店房間窗戶到窗戶外的行為,是其自主選擇的,應當自己承擔后果。酒店窗戶設計符合《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已經(jīng)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法院最后認定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其對原告提出的賠償項目、賠償比例均不認同,夏明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此外,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過高,主張誤工費的依據(jù)不足,原告方未提供勞動合同,不應支付誤工費。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夏明父母未提供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因此不應支付他們的扶養(yǎng)費。交通費、律師費和住宿費過高且無證明,不應支付。

法院:爬窗系死者

自主行為與他人無干

法院審理后認為,生命是寶貴的。無論夏明墜樓是出于何種原因,其墜樓身亡的結果令人痛惜,對親人造成的傷痛完全讓人理解。但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顯示,夏明在被告劉威等人進入事發(fā)房間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6樓房間與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樓窗戶所可能帶來的危險具有認知能力,故墜樓系夏明自行爬出6樓窗戶所致,是其自主行為,夏明的死亡與李艷、劉威等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夏明的家人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酒店方有無過錯與否在于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從事住宿、餐飲等經(jīng)營活動的單位,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具體而言,即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或者達到公眾在該場所活動的合理安全標準。具體到酒店客房內的設置,因當前對于經(jīng)營性酒店的窗戶開啟寬度并無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標準,也沒有相關的行業(yè)明文規(guī)范,故客房設置的合理標準應做到保障普通公眾在客房內進行合理活動的安全,保障可預見和可防范的危險不會發(fā)生。根據(jù)現(xiàn)場查看的情況,事發(fā)房間窗臺高度符合國家相應的強制性標準,酒店方還在窗戶上安裝了限位裝置并張貼了關好窗戶的提醒標識,故酒店方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擔賠償責任,亦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駁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訴,近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記者 |陳穎婷

(上海法治報)

責任編輯: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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