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zhèn)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杰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明杰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王紹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追繳。
張明杰一審被判無期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張明杰在任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政府副區(qū)長兼道里區(qū)改制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國有企業(yè)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并購過程中,以及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購、收儲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部分土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征地補償款被并購單位違規(guī)獲取、部分職工安置款被違規(guī)使用,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259億余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明杰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并購單位謀取利益后,先以借款為名向該單位實際控制人索要人民幣500萬元,后伙同王紹玉向該實際控制人索要以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土地參與的該單位50%股權,折合人民幣9317萬余元。案發(fā)后,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了上述單位資產及張明杰、王紹玉部分違法所得款物。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杰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新華社)
責任編輯: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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