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食品安全風險、二手交易陷阱、外賣異物糾紛等情況怎么辦?
消費“踩了雷”這樣來維權
隨著“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臨近,消費維權話題再次成為社會焦點。近期,福州鼓樓法院、福清法院、閩清法院等多地基層法院審結了多起和消費者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網絡交易、預包裝食品標簽等熱點問題。13日,法院通過以案釋法,為消費者提供維權指引,呼吁社會各界共同營造安全、誠信的消費環(huán)境。
案例一:
減肥膠囊含違禁成分
十倍賠償“有邊界”
去年2月,韓某通過微信向李某購買減肥膠囊兩盒,支付1760元。李某稱“這個是燃脂的,沒有副作用”“我吃完7天見效”。10多天后,韓某再次向李某購買了兩盒減肥膠囊,并支付1750元。后韓某委托檢測公司對減肥膠囊進行檢測,報告顯示減肥膠囊中含有違禁成分。李某通過微信向韓某轉賬退貨款3600元,韓某認為李某出售的減肥膠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遂起訴要求李某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向韓某銷售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成分的減肥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但韓某短期內多次購買同類產品,牟利意圖明顯,該行為與相關規(guī)定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相悖。故福清法院支持韓某首次購買貨款的十倍賠償金即17600元,對韓某主張的第二次購買貨款的十倍賠償金,不予支持。
法官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旨在震懾違法行為,而非成為牟利工具。消費者合理維權受保護,但惡意購買進行索賠的行為不受支持。
案例二:
購買明星周邊遭欺詐
“退一賠三”護權益
俞某系明星馬某的忠實粉絲,因未購買到馬某的生日限量周邊,故通過二手平臺向賣家李某支付298元購買。之后,李某錄制了更改其他交易平臺訂單收貨地址的視頻發(fā)送給俞某,并要求俞某提前確認收貨。俞某照做了。隨后,雙方還就購買其他明星周邊等事項進行了溝通,但李某遲遲不發(fā)貨,甚至失聯(lián)。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后,俞某立即向平臺反映,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賣家退款并賠償損失。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未履行發(fā)貨義務且存在欺詐行為,構成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退一賠三”。法院判決李某退還貨款298元,并支付三倍賠償金894元。
法官提醒,在二手交易平臺上,消費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輕信賣家提前確認收貨等不合理要求。消費者要盡量選擇信譽良好的平臺和賣家,查看賣家的交易記錄和評價。此外,妥善保存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jù),以便維權時使用。
案例三:
外賣中竟有蟑螂
餐飲店賠償千元
黎女士通過外賣平臺購買了某餐飲店的一份雞蛋灌餅和一杯西瓜汁。喝了兩口西瓜汁后,黎女士發(fā)現(xiàn)西瓜汁中竟有一只小蟑螂。黎女士立即拍照留證,并通過外賣平臺與店家溝通,要求餐飲店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賠償。但餐飲店以“僅憑一張照片無法證明西瓜汁中的蟑螂為餐飲店的問題,照片中的西瓜汁已經開封且已經食用一部分”為由,拒絕了黎女士的賠償請求。協(xié)商無果,黎女士遂將某餐飲店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1000元。
鼓樓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認定,商家作為食品生產者,需對食品安全承擔舉證責任。因商家未能自證清白,法院判決其賠償黎女士1000元。
法官表示,餐飲行業(yè)經營者務必要注意食品的安全和衛(wèi)生,確保每一份食物都符合安全標準,都經得起消費者的檢驗。消費者訂餐時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查看商家資質和顧客評價。在收到外賣時,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食品是否新鮮。收到后及時食用,避免長時間放置導致食品變質。若遇食品安全問題,保留證據(jù)并及時向平臺或監(jiān)管部門舉報,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四:
食品標簽缺失
超市賠償千元
福州的徐依姆通過某超市線上平臺購買了一盒雞肉。商品到手后,徐依姆發(fā)現(xiàn),該商品包裝盒上載明了商品名稱、生產單位及其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但并未標注生產日期以及保質期。在某超市線上平臺,該商品銷售頁面雖有更進一步的信息,但較為模糊,無法與現(xiàn)實日期進行對應。徐依姆隨即向有關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并將某超市訴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賠償1000元。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品屬于預包裝食品,根據(jù)規(guī)定,超市方應當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其在包裝物上也應當標注相關信息,故判決某超市向徐依姆支付賠償金1000元。
法官提醒,食品標簽是法律法規(guī)作出的強制性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要主動核對包裝標識,尤其注意標簽中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鍵信息,維護自身安全;在發(fā)現(xiàn)標簽信息不完整時,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向經營者主張賠償。對經營者而言,應提高自我管理意識,無論是自營商品還是供應商代銷,均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商品標簽合法合規(guī)。(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閔丹丹 金晶 高敏敏)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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