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依約辭去原職赴異地入職,卻被用人單位以“崗位不匹配”為由拒之門外,用人單位臨時變卦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鼓樓法院審理了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去年4月16日,身在北京的徐某為求職,與福州某食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的人資經(jīng)理在微信上聯(lián)系,就應聘A公司的運營經(jīng)理崗位溝通。這名人資經(jīng)理確認徐某試用期薪資為12000元/月,并承諾“領(lǐng)導說,來了即可辦入職”,要求徐某攜帶離職證明赴福州就職。
去年8月16日,徐某依約辭去在北京的工作。抵達福州后,A公司卻以“崗位不匹配”為由拒絕錄用徐某。去年,徐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
鼓樓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自去年4月起,A公司工作人員與徐某通過微信就入職相關(guān)事項達成一致意見。A公司向徐某作出入職承諾,后又作出不能辦理入職手續(xù)的表示,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對于徐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綜合考慮A公司拒絕錄用徐某的時間、徐某實際入職其他公司的時間等因素,酌定A公司賠償徐某1.5個月的工資損失,工資損失參照A公司承諾的試用期12000元/月的工資標準計算,故損失計算為18000元。
此外,對于徐某往返北京與福州的交通費用1554.5元、為入職A公司在福州停留產(chǎn)生的住宿費用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義挺 金晶)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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